复议终止是指行政机关对一项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的复议程序被提起后,在复议过程中终止复议的情况。复议终止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可以根据事实、法律和政策认定,可以终止复议程序。这是复议终止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撤回: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撤回复议申请。如果申请人主动撤回了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就会终止复议程序。

三、行政机关自行终止: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发现自己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存在错误,或者复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终止复议程序。

四、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如果复议申请人没有符合法定条件提起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可以终止复议程序。例如,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五、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复议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发生了重大事项变化,而这些变化会直接影响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终止复议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终止复议程序之前,应当及时告知复议申请人,并说明终止复议的理由和相应的法律依据。复议终止并不代表行政机关对原先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做出了最终确认,也不妨碍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在复议终止后仍然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复议终止是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作出的决定,旨在保障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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